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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推行政府采購供應商 資格信用承諾制的通知
- 分類: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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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東 省 財 政 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推行政府采購供應商 資格信用承諾制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供應商:
為進一步優化我省政府采購營商環境,降低供應商參與政府 采購的交易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十大創新”“十強產業”“十大擴需求”2022年行動計劃的通知》(魯政辦字〔2022〕28號)等要求,現就推行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信用承諾制有關事
項通知如下:
一、承諾制實施主體及事項范圍
依法在山東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供應商,參與山東省各級政府采購活動,可不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改為以書面形式作出承諾,減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負擔。
二、 承諾制具體應用場景
1.在我省境內注冊的供應商參與我省政府采購活動,可在投 標(響應)文件中提供《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承諾函》(以下簡稱《承諾函》,格式見附件),不再提供“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供應商可提前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查詢本單位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情況。
2.在政府采購項目資格審查環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登錄“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在“開評標管理”欄目中,查詢提供《承諾函》的供應商近六個月在山東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情況。
3.對于反饋有稅收和社保資金繳費信息的,視為“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對于反饋無相關信息的,應由供應商進一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 不適用承諾制的情形
1.供應商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應提供相應材料證明依法免稅或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障資金。
2.供應商未在山東省內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應按采購文件要求提供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
3.其他不適用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承諾制的情形。
四、 其他事項
1.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要積極落實供應商資格信用承諾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告知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推行承諾 知制的相關內容,并提供《承諾函(模板)》,不得排斥、限制供應商提供《承諾函》。
2.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設置“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資格條件時,應按照“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查詢系統可查詢時限進行設置,對提交《承諾函》和提交其他證明材料的 供應商采取同一資格審查標準,不得因此排斥或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3.供應商應對《承諾函》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如發現虛假承諾,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情形予以處罰。
4.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6月29日